湖北省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及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2018-11-12
鄂金辦發〔2010〕11號
第一章 股東資格及股權設置
第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第一大股東(主發起人)持股原則上不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資金來源必須是自有資金,不得用銀行貸款投資入股,嚴禁社會集資、借資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助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嚴禁吸收公眾存款或以任何形式集資,不得發行債券或彩票。
第二章 資本變動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增加注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小額貸款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小額貸款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完成上述事項后,須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湖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 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一年后,可以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須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需要增資擴股的小額貸款公司經過股東大會決議后,準備財務審計報告等相關材料后報當地縣(市、區)政府,縣(市、區)政府報市(州)政府,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報請示文件。
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由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審核后,省金融辦批準;武漢市所屬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由武漢市政府金融辦審核批準,并報省政府金融辦、湖北省工商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監局、湖北省公安廳備案。
第三章 出資轉讓
第九條 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1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之間可依《公司法》的規定的程序,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股東之間不可因轉讓其全部出資而使股東少于九人。
第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股東不得以持有股份對外提供擔保。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金融辦商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